第十一批SVHC正式发布 相关企业应及早应对
笔者了解到,2014年6月16日,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正式公布第11批SVHC列表,有4项物质列入候选物质清单。新增的第十一批SVHC候选物质,分别是氯化镉Cadmium chloride,邻苯二甲酸二己酯(支链和直连)1,2-Benzenedicarboxylic acid, dihexyl ester, branched and linear,过硼酸钠Sodium peroxometaborate,一水合过硼酸钠;过硼酸钠Sodium perborate; perboric acid, sodium salt。为此,笔者咨询了知名的第三方检测机构PONY谱尼测试的专家,针对这一最新进展进行分析解读。PONY谱尼测试专家告诉笔者,高度关注物质SVHC来源于欧盟REACH法规。根据REACH法规第57条款,SVHC按照以下标准来确定:a) 按照欧盟法规1272/2008/EC(《化学物质及混合物的分类、标签及包装》,即CLP法规)中分类为1a及1b的致癌物质、致畸变物质和生殖毒性物质等危害物质;b) 按照REACH法规附件XⅢ确定的持久、生物累积、有毒物质(PBT)和强持久强生物累积物质(vPvB);c) 其它有实际案例证明对人类及环境有严重危害影响的物质(如内分泌干扰素)。自2008年10月第一批SVHC清单公布生效以来,至今已经历过多次更新,目前候选清单上物质已增加至155种,包括多种无机物和有机物,应用遍布各个行业。REACH法规自正式出台以来,一直在持续修订法规中的附件内容,这些修订中对中国企业影响最为广泛的莫过于高度关注物质SVHC及限制附件XVII。法规管控的范围已经从化学品延伸扩展到含有化学物质的所有物品,包括电子电气产品、玩具、纺织品、化妆品等多种产品。对于涵盖其中的中国制造贸易型企业来说,不断提升自身管理水平和技术实力,是应对这一贸易壁垒的最有效手段。
PONY谱尼测试专家在此提醒含有上述物质的产品制造商和出口商,如果以下两个条件同时满足,则需在上述物质纳入SVHC候选物质清单起六个月内向ECHA通报:
I. 物质在产品中的含量超过1吨/年/制造商或出口商;
II. 物质在物品中的重量百分比浓度大于0.1%。
为应对不断增加的限制条目,今后应更加关注产品在研发、生产、销售、使用及废物处理等各个环节的全面改善,通过树立绿色生产、绿色营销的理念,进一步跟踪了解立法进展,使用无毒低毒产品,增强产品的绿色竞争力,与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合作,建立更有针对性的应对方案及措施,才能使企业和产品在竞争中永远立于不败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