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日前,市人社局出台文件,对全市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三项待遇进行上调,惠及工伤职工3060人。这是自2008年以来,我市连续第五年为工伤职工提高上述三项待遇,也是待遇调整幅度最大的一年。
根据我市不同行业工资差别较大的因素,并结合我市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增长情况,此次待遇调整对2011年12月31日前退出工作岗位、保留劳动关系、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在职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增加330元、310元、290元、270元,原领取的伤残津贴低于1660元、1560元、1470元、1370元的,分别以上述金额作为最低保障标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的工伤职工,每月享受的生活护理费待遇标准分别调整到1250元、1050元、860元。同时,对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5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