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就业(创业)与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各参保缴费单位:
为贯彻落实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和《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减轻缴费单位负担,保证征收政策平稳过渡,经市就业(创业)与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对参保单位在2011年6月30日前缴纳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免征滞纳金。
一、在上述期限内,因政策变化,或通过缴费单位自查、监管部门检查、征收部门稽查等发现的欠费,参保单位能主动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均免征滞纳金。
二、本通知包括社会保险中所有险种,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三、免征期限内,如国家、省出台新的有关征收滞纳金政策,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沈阳市就业(创业)与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