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次房价大涨的时候就是屋主大量毁约之时,尤其是当房价上涨的幅度超过了通常约定的违约金标准的时候,利益当前,不少屋主会选择抛弃诚信与契约精神,反悔违约。这样的状况是很多买房子的人不愿意看到的,法律对于这些唯利是图的房主会做何惩戒呢?屋主单方面毁约需要付出什么代价呢?
小编就此咨询了广瀚律师事务所的庄娘友律师,庄律师律师给出了如下解答:
庄娘友律师(执业证号14404201111071350)执业5年,擅长合同纠纷以及人身损害案件,办理案件细致入微,办案范围为珠三角地区。
就先行的法律实践案例中看,法院一般希望促成双方交易的进行,能够不解除合同的就不解除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寻找相关依据去审理,但是如果受限于实际情况,房屋买卖合同没办法履行的,就只有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法院会综合案情,酌情确定违约金赔偿数额。在实际生活中,也有相关的判例。
案例(一)
赔偿违约金89万元
翟女士与高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448万元购买了一套房屋,并于签合同当天支付了定金和中介费:分别为30万元和12万元,但是一个月后,房主高先生以出售该房屋未征得妻子同意为由反悔了。
结果: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但是房主高先生存在违约行为。由于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房屋没办法过户,这种情况下,翟女士只能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房主高先生支付违约金和中介费合法有效。最后法院支持了其诉求:解除了合同,判高先生返还定金30万,赔偿违约金89万和中介费12万。
在房价飞涨的今天,北京的房价一天可以涨30万,屋主单方撕毁合同,买主即使得到了违约金,违约金与飞涨的房价也存在着巨大的差距,对于买主来说还是一大损失。对此有地方法院也出台了新规维护买主的权益。这对于买主来说是一大利好消息。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因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另一方主张差价损失的,予以支持。双方对房屋差价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以法院委托的评估机构对起诉之日的房屋市场价与双方约定的房屋买卖价款之间的差价确定损失”。
对于赔偿房屋市场价与双方约定房屋买卖价款之间的差价,在实际的生活中也有案例可循。
案例(二)
双倍返还定金共80万元,赔偿房屋差价损失54万元
北京市民刘女士通过中介向祁女士购买了一套房屋,并交了40万元的定金。但是半年多后,祁女士发现房价涨得老高,所以就动了小心思,编出各种理由:中介公司欺诈,房屋未取得房产证不能买卖等,拒绝交房。
结果:法院作出判决:双方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屋主祁女士双倍返还定金80万元,并且赔偿54万元房屋差价损失。
这两个案例都是以购房者妥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方式进行处理的,那么有没有买卖合同得以继续履行的案例呢
案例(三)
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房主赔偿违约金20万元
房主周女士作为甲方通过房产中介将一套370万元的房屋出售给乙方,合同约定定金10万元,首付100万元,第二期房款255万通过银行贷款方式支付,并约定合同一方如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或毁约的,赔偿违约金20万元。合同签订后,乙方支付了10万元定金,并支付了70万元购房款用于房主还清银行贷款,办理房产抵押手续。但是周女士在拿到80万房款后,反悔了,要求加价至少10万元。
结果:房主拒绝配合贷款,但是买方表示可以全额支付房款,最终判决买方在三日内支付剩余房款,房主协助买方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并在权属登记变更后五日内将房屋交付原告;房主要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买主支付违约金20万元。
这个判决可谓大快人心,房主“偷鸡不成蚀把米”不仅要继续履行合同,还要承担20万元的违约金,对于单方面毁约的不诚信房主给予了真正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