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通知,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部分出口商品出口退税。根据通知。此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涉及的商品包括六大类,具体包括:部分钢材;部分有色金属加工材;银粉;酒精、玉米淀粉;部分农药、医药、化工产品;部分塑料及制品、橡胶制品、玻璃及制品,涉及406个税号。
本次税率的调整,标志着我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不断通过提高出口退税率积极的鼓励出口,保证我国出口商品在国际交易中份额不降低的积极鼓励出口政策的结束。
本次调整是对出口退税率结构微调,主要为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确保“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长期来看有利于促进出口企业发展方式转变,短期看对主要出口所列406个税号商品的出口企业影响较大,特别是对一些年初听到传闻,而没有做好应对准备的出口企业影响更大。
最后望广大出口企业应根据文件规定提前考虑货物运输等因素,做好应对工作(已签运往国外的合同尽量提前执行,不能提前执行的也可以考虑运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对于已签运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0号>文件列明材料的出口合同,尽量在7月15日以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