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消防应急灯具产品国家监督抽查结果公布
评定中心依法对相关认证证书作出处理
按照有关要求,2013年第四季度,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共抽查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广东等9个省、直辖市56家企业生产的56批次消防应急灯具产品。依据《GB 17945-2010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等标准规定的要求,对消防应急灯具产品的标志,充、放电耐久性能,充放电性能,防护等级,接地保护,结构,耐压性能,性能试验,应急工作时间,转换电压性能,应急标志灯具表面亮度/应急照明灯具应急状态光通量等11个项目进行了检验。
抽查发现10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的规定,涉及到接地保护,防护等级,结构,充、放电耐久性能,标志项目。质检总局表示,已责成相关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本次抽查中不合格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依法进行处理。
按照认证法规及质量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我中心已对在国家监督抽查中出现严重质量问题企业的相关证书进行了严肃处理,同时,将会同消防监督部门,继续深入开展消防应急灯具产品质量专项整治****,进一步净化消防产品市场。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