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时,应当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许可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五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材料的,许可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许可机关受理许可申请之后至作出许可决定之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食品流通许可申请的,应当同意其撤回要求;撤回许可申请的,许可机关终止办理。
食品经营许可证需提供资料
一、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二、经营者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健康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培训证明资料;
五、经营场所周边环境图、平面布局图(图纸需打印);
六、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上海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1)前期需花费足够的时间整理好相关申请资料;
(2)准备好资料后在网上或者到窗口提交申请;
(3)在网上或窗口申请通过之后,相关部门会组织人员开展经营场所现场核查;
(4)现场审查完毕之后会出具审核意见,将有关信息和材料报送审核环节;
(5)规定工作日后作出审批结论,审批合格的,作出同意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结论;审批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许可的结论;
(6)根据审批意见或结论,生成相应的文书:经审批合格的,生成《食品经营许可证》;审批不通过的,生成《不予食品经营许可决定书》。
(7)结果公示,许可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同步在网上公示许可信息。
(8)结果送达,申报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服务窗口领取办理结果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