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配合饲料、宠物预混合饲料、宠物零食(包含肉干、狗咬胶、零食、饼干、罐头)
二、受理机构
各直属海·关及其分支机构
三、决定机构
中·国·海·关·总·署或其授权分支机构
四、数量限制
同一申请单位对同一品种、同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同一加工、使用单位一次只能办理1份《检疫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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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
(二)许可条件
1.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无相关的动植物疫情;
2.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
3.进境宠物食品输出国家(地区)和生产企业应在中·国·海·关·总·署公布的准入名单内。
4.申请单位在签订贸易合同前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证。
5.符合中·国·海·关·总·署对许可证申请及核销使用的规定。
七、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要求 |
1 |
企业营业执照 |
加盖企业公章。开通电子密钥使用,只需提供一次。 |
2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
加盖企业公章。开通电子密钥使用,只需提供一次。 |
3 |
上一次《检疫许可证》(含核销表) |
按照规定可以核销的进境动植物产品,同一申请单位第二次申请时,需扫描上传至审批系统。 |
4 |
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动物卫生证书 |
|
5 |
农业部饲料进口登记证 |
宠物饲用的动植物源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需扫描上传至审批系统(肉干、狗咬胶、零食、饼干、零食罐头除外) |
(二)申请材料提交
首次申请开通电子密钥,需到各直·属·海·关办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后续申请时,申请人采取网络申请方式提交。
八、办理基本流程
1.申请单位提出申请。
2.直·属·海·关材料审核,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3.直·属·海·关通过审批系统向中·国·海·关·总·署提交申请信息;
4.中·国·海·关·总·署根据企业申请材料及申请条件等,作出准予许可或不准予许可的决定。
九、审批结果
通过检疫审批系统签发电子版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核销单或者《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