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以电子方式
提交原产地单证操作规范
对选择“通关无纸化”方式申报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进口人应当按以下要求以电子方式提交原产地单证:
一、对尚未实现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通过“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填报原产地证明电子数据和直接运输规则承诺事项(内容和填报要求见附表1),并且在申报进口时以电子方式上传原产地证明。进口货物具备优惠贸易协定有关原产资格、但进口人未按上述规定以电子方式上传原产地证明的,应当在办结海关手续前,就进口货物具备优惠贸易协定有关原产资格事宜补充申报并提供税款担保。
对已实现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无需填报原产地证明电子数据和直接运输规则承诺事项,也无需以电子方式上传原产地证明。
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情况见附表2。
二、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声明申报进口时,无需以电子方式上传原产地声明。
三、对免提交原产地证明的小金额进口货物,无需以电子方式上传原产地证明。
四、以电子方式上传商业发票、运输单证和未再加工证明文件。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中转确认书》无需上传。
五、以电子方式上传的文件格式标准,参照《通关作业无纸化报关单证电子扫描或转换文件格式标准》(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69号)。
六、进口人填报的原产地证明电子数据、直接运输规则承诺事项和以电子方式上传的单证内容应当与其持有的单证正本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