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左海公园管理处与公园职工联合集资投建“急流探险”项目,因资金不足,决定联合广东省中山市游乐设备公司投建全套设备,并约定运营7年后所有设备交公园管理处和公园职工所有。谁知合同期满后,公园管理处却独吞了部分收益,并停止向职工发放经营利润。为了维护合法权益,公园职工进行了6年的漫长维权……
公园管理处独吞45%收益
1994年5月20日,福州市左海公园管理处与中山市游乐设备公司签订“急流探险”合作合同,约定:公园管理处提供场地及负责建设土建工程、水电、安装等,中山游乐设备公司负责该项目的成套设备及安装、设备的运输、土建基础的设计及施工图纸等;合作期为7年,合作期满后,产权在正常运转的情况下,无偿移交给公园管理处。投入运营起,头三年公园管理处分享纯收入的40%,中山市游乐设备公司分享纯收入的60%;后四年公园管理处分享纯收入的55% ,中山市游乐设备公司分享纯收入的45%。
1994年5月25日,左海公园管理处工会委员会制定了《“急流探险”项目筹建管理办法》,由公园管理处与公园职工联合集资投建“急流探险”项目,投资额约为60万元。
30多名职工共投资38.4万元入股。管理处按照总股数200股,每股3000元计算,职工占128股,公园管理处占72股。
2001年9月,公园管理处与中山游乐设备公司合作期满后,公园管理处收回中山游乐设备公司的项目产权,将中山游乐设备公司原来享有此时应由管理处与职工共享的45% 收益独吞了。
2003年,公园管理处停止向职工发放经营利润,称该项目未经最后核算所以没有确定总股数,如今对该项目进行审计后,发现之前职工所得的分红已超过了其所投资项目应得的分红,所以要在此后的经营利润中逐步扣回。由于追加了投资,该项目的总股数已由200股增至328股。
对此,公园职工很是愤慨。2005年,公园职工向福州市鼓楼区法院提起诉讼。鼓楼区法院一审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后,公园管理处提出要提高“急流探险”项目的土地使用金(即场地费),或中山游乐设备公司退出该项目后的股权全部归公园方所有,并要求入股职工签字表决。
一审判决之后,买了15股股权的公园职工林仁生不服,向福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福州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林仁生申请再审,福州市中级法院于2008年8月22日作出(2008)榕民监字第96号民事裁定,决定对该案进行再审,并于同年12月10日作出(2008)榕民再终字第57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06)榕民终字第659号民事判决和福州市鼓楼区法院(2005)鼓民初字第2778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福州市鼓楼区法院重审。
2009年11月9日,福州市鼓楼区法院作出(2009)鼓民再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仍驳回林仁生的诉讼请求。林仁生又向福州市中级法院提起再审申请。
2010年12月30日,福州市中级法院作出(2010)榕民字终字第37号裁定认为,中山游乐设备公司提供的成套设备归公园管理处和出资的职工所有,该财产所产生的利润也归公园管理处和出资的职工共同所有。林仁生诉请公园管理处支付其从2003年1月至2009年5月止投资的实际利润分成,应经审计方能确定具体利润分成的金额。公园管理处作为掌握“激流探险”项目财务管理的投资方,有责任及时向出资的职工公布项目的出资、利润分配等经营情况,公园管理处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福州市中级法院遂撤销鼓楼区法院(2009)鼓民再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发回福州市鼓楼区法院重审。
鼓楼法院“无法继续审理”
法制今报记者多次走访左海公园管理处,管理处副主任推托此事需向办公室了解,但办公室负责人已外出,记者多次拨打其电话无人接听。记者要求找管理处主任了解情况,被告知主任不在,随后会将此事转告主任,并作出回复。截至发稿,记者未收到公园管理处的任何回复。
鼓楼区法院办公室赵主任告诉法制今报记者,福州市中级法院已将案件发到鼓楼法院重审,由于需对“急流探险”项目进行司法审计才能继续审理,而审计费用至少需10多万元,当事双方都不愿意出钱,而且对物色审计单位双方也无法达成共识。目前,该案件无法继续审理。
一起合伙协议纠纷,历经6年多时间的马拉松式诉讼,终点又回到起点。鼓楼法院能否开庭审理此案?本报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