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固体废物原料国门利剑行动
根据海关总署消息,由海关总署牵头,联合环境保护部、公安部、质检总局成立的进口固废专项稽查领导小组将于3月1日至11月30日开展强化监管严厉打击洋垃圾违法专项行动,对废塑料进口及加工利用企业开展全面专项稽查,稽查的重点包括以下方面:
一、倒卖法》第四条规定,禁止转让进口许可证。主要包括以下行为:
1、出售或者出租、出借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2、使用购买或者租用、借用的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进口固体废物;
3、将进口的固体废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载明的利用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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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转让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倒卖货物问题,是指将进口的固体废物交给环保许可证上载明的利用单位的行为。根据《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进口的固体废物必须全部由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载明的利用企业作为原料利用。
同时,固体废物的进口者、代理商、承运人等其他经营单位,应当记录所代理的进口固体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去向等情况,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记录资料及相关单据、影像资料等原始凭证应当至少保存3年。
走私进口固体废物的,由海关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企业资质不符问题,主要是指通过欺骗或隐瞒的方式取得进口许可证的行为。
根据《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由发证机关撤销其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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