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企业转为外资企业的程序
1、外方的出资额应当达到企业注册资本的25%以上。
2、转型后保留的中方出资人为企业法人。保留的中方出资人为自然人时,其在原内资企业的出资应当达到一年以上。
3、企业经营项目符合关于外商准入领域的规定。属于国家限制项目的,应当取得省级审批机关批准。
(四)内资企业转为外资企业的程序:
1、内资企业转为外资企业,应当取得审批机关批准,持《批准证书》和批文,向原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原登记机关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在5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类型变更登记建议函》和企业档案转交外资企业登记机构。
3、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清人应当持原登记机关出具的材料,到外资企业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构受理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核驳的决定。对核准的企业,按变更登记程序办理,核发相应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同时向内资企业登记机构回转《企业类型变更登记建议函回执》,并将变更登记资料与原企业登记档案一并归档;对核驳的,将《企业类型变更登记建议函回执》及原企业登记档案退回内资企业登记机构。
(五)内资企业转为外资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1、向内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①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②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③ 审批机关颁发的《批准证书》及批文的复印件;
④ 转让方与受让方及其他投资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复印件; ⑤ 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⑥ 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2、向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①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② 原股东会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 ③ 《批准证书》及批文原件;
④ 转让方与受让方及其他投资者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原件; ⑤ 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董事长、正副总经理的任职文件; ⑥ 投资者合法开业证明; ⑦ 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⑧ 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
⑨ 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国内股份公司转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需提交国家商务部颁发的《批准证书》和批文,由省工商局登记。
内资企业转为外商投资企业,其项目属于限制类的,应由省工商局登记。
2、转型后保留的中方出资人为企业法人。保留的中方出资人为自然人时,其在原内资企业的出资应当达到一年以上。
3、企业经营项目符合关于外商准入领域的规定。属于国家限制项目的,应当取得省级审批机关批准。
(四)内资企业转为外资企业的程序:
1、内资企业转为外资企业,应当取得审批机关批准,持《批准证书》和批文,向原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原登记机关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在5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类型变更登记建议函》和企业档案转交外资企业登记机构。
3、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清人应当持原登记机关出具的材料,到外资企业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构受理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核驳的决定。对核准的企业,按变更登记程序办理,核发相应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同时向内资企业登记机构回转《企业类型变更登记建议函回执》,并将变更登记资料与原企业登记档案一并归档;对核驳的,将《企业类型变更登记建议函回执》及原企业登记档案退回内资企业登记机构。
(五)内资企业转为外资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1、向内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①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②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③ 审批机关颁发的《批准证书》及批文的复印件;
④ 转让方与受让方及其他投资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复印件; ⑤ 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⑥ 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2、向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①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② 原股东会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 ③ 《批准证书》及批文原件;
④ 转让方与受让方及其他投资者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原件; ⑤ 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董事长、正副总经理的任职文件; ⑥ 投资者合法开业证明; ⑦ 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⑧ 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
⑨ 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国内股份公司转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需提交国家商务部颁发的《批准证书》和批文,由省工商局登记。
内资企业转为外商投资企业,其项目属于限制类的,应由省工商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