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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公司律师阐述公司设立的基础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8-21  浏览次数:94
股东的出资,是公司设立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唐山公司律师指出股东出资形成的有限责任公司的部法人财产,是维护公司的正常经营与发展的必要条件,维持公司的资本是公司对外承担债务责任的基本保证。根据公司制度的一般原理,股东作为出资的财产,一旦投入到公司,应属于公司的法人财产,股东不得对该财产再主张权利。因此,股东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已投入到公司的出资。这一规定对目前存在的有些公司股东利用他人资金,骗取验资及公司设立登记,在登记后即将钱款或财物归还他人的虚假出资行为有明确的针对性。根据唐山公司律师www.tls.com的总结,本法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对此规定了处罚措施,公司成立后,股东违反法律规定抽逃出资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不等于股东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退出公司。唐山公司律师指出,按照本法的规定,股东退出公司可以依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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