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规模不一样美容院科室的所申请办理的部门也是不一样的。
1.不设床位或者床位在100以下医疗机构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向所在卫生局提交申请,区卫生局受理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签署意见,连同其申报材料提交市卫生局医政处,
床位在100以上的向市卫生局申请。
2.由市卫生局组织“医疗机构专家评议委员会”的专家对其医疗机构技术资格,执业条件等内容进行评议。
3.根据医疗委员会的评定结果,由市卫生组织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通过的又市卫生局核发《医疗美容服务筹建批准书》,不批准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治疗机构。
4.取得《医疗美容服务筹建批准书》的医疗机构,应根据卫生部《医疗美容机构》的基本标准进行筹建,筹建完工作后,向市、区卫生局申请验收。
5、市、区卫生局应自受理申请验收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筹建情况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对验收合格的医疗机构,由市、区卫生局核发《医疗美容服务执业许可证》。审查再不合格的,再以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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